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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人民检察院适用保证金提存机制 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3-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盐湖区检察院适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机制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为进一步化解矛盾纠纷,办案检察官联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干警,主动下沉一线,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深入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提出诉求,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院在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向公证处出具了支付赔偿金通知书,促使双方及时履行了和解协议。近日,该院依法对胡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该院通过保证金提存机制的运用,不仅保证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了社会对抗,还兼顾了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在执法办案中,办案检察官充分运用检察智慧和数字检察思维,将案件纳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进行比对,确保了办案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下一步,该院还将充分发挥办案检察官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有价值、可操作、可复制的法律监督模型等方式,持续在做优做强刑事监督上下功夫做文章,以更加积极的履职持续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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